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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5月起生育子女无须再审批,关于生育登记的权威解读来了!

弓爱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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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于2023-04-11 03:40: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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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卫生健康委生育登记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5月1日起正式实施。《办法》明确,生育子女无需重新审批,实行全口径生育登记制度。注册流程、办理材料、办理时限更加优化,更加便捷。5月5日,广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对《办法》进行了权威解读。

《办法》名称不再保留“再生育审批”

2021年6月26日,**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部署实施三孩生育政策和配套措施,明确规定“入户、入学、就业等应与个人生育情况完全脱钩”。2021年8月20日,“三孩生育政策”正式入法。

2021年12月1日,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修改完善后的《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修订后的条例删除了“再生育审批制度”的规定,在第二十条规定“生育子女应当进行登记。县级以上直属乡镇、街道卫生机构或农林场负责出生登记”。

广东原《办法》是2016年为配合实施“普遍二孩政策”而制定实施的,2021年3月修订。随着“三孩生育政策”的实施和社会抚养费等处罚的取消,凡有子女(含三个以上子女)的公民均可申请出生登记。出生登记制度的内涵和要求发生了较大变化,原《办法》已不能适应新形势的发展需要,亟待调整完善。

为贯彻落实相关法律法规精神和国家工作要求,省卫生健康委对《办法》进行了修订完善。《办法》名称由原《出生登记和再生育审批管理办法》改为《出生登记管理办法》。

“出生登记证”修改为“出生登记证”

《办法》在服务理念上有了很大的改变和创新,将《出生登记证》改为《出生登记证》,明确“出生登记证是登记人办理出生登记时由经办机构出具的凭证,不作为相关生育行为是否符合《条例》的依据。它强调出生登记的中立性和客观性,只作为人口监测的工作手段,而不是限制群众生育的工具。

同时,为实现出生人口监测全覆盖,及时掌握群众生育意愿,《办法》在保留以往好的经验和做法的基础上,还扩大了办理生育登记的登记主体:扩大了未婚生育群体可以办理生育登记的规定;户籍主体不限,居住在本省的外省户籍人口均可申请出生登记;出生登记的子女数量没有限制,无论是三个以内还是三个以上,都可以进行出生登记;不限于居住地,无论是户籍所在地还是现居住地,都可以申请登记。

取消再生育审批应进行登记。

在“三孩生育政策”实施前,符合原《条例》规定的生育条件的人,也需要经过审批才能生育。新《条例》实施后,彻底改变了以往生育登记和再生育审批的管理模式,对所有生育行为统一实施登记服务。

《办法》规定的出生登记是法定的行政登记。“凡生育子女的,应当办理出生登记”。一般来说,出生登记应在孩子出生前进行。如果没有及时办理,可以在孩子出生后补办。《办法》强调,经办机构要及时转变工作思路,从过去的审批管理向提供登记服务转变,方便和服务群众。

简化手续,更加方便,提高出生登记效率。

《办法》进一步优化办理流程,提高出生登记效率。

在办理出生登记的材料中,规定只需要提供一张身份证和户口簿。原《办法》中,出生登记需要身份证和户口簿,已婚公民还需要提供结婚证。另外,一些特殊家庭需要提供离婚证、残疾证、死亡证等证件或材料。此次修改后,不再需要提供身份证或户口本以外的证件或材料,也不允许各地自行添加怀孕证明等其他材料。

在办理地,规定“登记人可以在户籍所在地或者现居住地办理出生登记”。而且完成出生登记后,还会同时生成出生登记证电子凭证,方便群众在办理其他事项时直接调用出生登记证电子凭证。

在办理方式上,要求所有具备网上办理条件的地区推进实行网上受理、网上办理、网上反馈,实现办理进度和办理结果网上实时查询;对于不具备网上办理条件的地区,要通过多种方式提供网上咨询服务,及时解答群众疑问。

除了主动登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还将建立健全出生信息通报机制。要求各级医疗机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乡镇卫生院每月及时向当地卫生机构通报相关信息。保健机构根据知情信息,积极收集尚未进行生育登记的夫妇信息,经与有关方面核对后,完成登记工作。弱化出生登记的“申请”色彩,强调基层机构的主动登记责任。

经过修改完善,办法名称由原《出生登记和再生育审批管理办法》改为《出生登记管理办法》。

在广东生活,不分户籍,不计三孩以内以外。

均可办理生育等级

这个《办法》在服务理念上有了很大的改变和创新,将《出生登记证》改为《出生登记证》,并明确“出生登记证是经办机构在办理人员出生登记时出具的证明,不作为相关生育行为是否符合《条例》的依据。它强调出生登记的中立性和客观性,只作为人口监测的工作手段,而不是限制群众生育的工具。

同时,出生登记的主体也有所扩大:扩大了未婚者可以进行出生登记的规定;户籍主体不限,居住在本省的外省户籍人口均可申请出生登记;出生登记的子女数量没有限制,无论是三个以内还是三个以上,都可以进行出生登记;你可以在任何不受限制的地方申请登记,无论是你的户籍所在地还是你的现居住地。

取消审批事项。在“三孩生育政策”实施前,符合原《条例》规定的生育条件的人,也需要经过审批才能生育。新《条例》实施后,彻底改变了以往生育登记和再生育审批的管理模式,对所有生育行为统一实施登记服务。

《办法》规定的出生登记是法定的行政登记。凡生育子女的,应当办理出生登记。一般来说,出生登记应在孩子出生前进行。如果没有及时办理,可以在孩子出生后补办。经办机构也要及时转变工作思路,从过去的审批管理转向提供登记服务,方便和服务群众。

身份证或户口簿 一项即可完成注册。

《办法》进一步优化办理流程,提高出生登记效率。在办理出生登记的材料中,规定只需要提供一张身份证和户口簿。

原《办法》中,出生登记需要身份证和户口簿,已婚公民还需要提供结婚证。另外,一些特殊家庭需要提供离婚证、残疾证、死亡证等证件或材料。

此次修改后,不再需要提供身份证或户口本以外的证件或材料,也不允许各地自行添加怀孕证明等其他材料。

在办理过程中,出生登记办理平台加强政府数据共享。绝大多数情况下,可以通过电子证照直接获取登记人的相关证件,免除手工提交,最大限度减少群众提交的资料,杜绝让群众多跑腿的现象。

在办理地,规定“登记人可以在户籍所在地或者现居住地办理出生登记”。而且完成出生登记后,还会同时生成出生登记证电子凭证,方便群众在办理其他事项时直接调用出生登记证电子凭证。

为顺应信息化发展趋势和便民服务理念,要求所有具备网上办理条件的地区都要推进实行网上受理、网上办理、网上反馈,实现办理进度和办理结果网上实时查询;对于不具备网上办理条件的地区,要通过多种方式提供网上咨询服务,及时解答群众疑问。

除了登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还将建立和完善出生信息通报机制。要求各级医疗机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乡镇卫生院每月及时向当地卫生机构通报相关信息。保健机构根据知情信息,积极收集尚未进行生育登记的夫妇信息,经与有关方面核对后,完成登记工作。弱化出生登记的“申请”色彩,强调基层机构的主动登记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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